律师诉讼费税收规定是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实际上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
1、诉讼费不包括律师费。
2、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6条的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显然,诉讼费不包括律师费。
3、同时,诉讼费是法院收取的,而律师费是律师(事务所)收取的,所以诉讼费也不可能包括律师费。
4、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但律师费一般是由委托方承担,除非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目前,我国已有一些法律规定一方的律师由另一方承担。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比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10000元的 每件交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X*2.5%-200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0%交纳 X*2.0% 300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X*1.5% 1300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0%交纳 X*1.0% 3800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X*0.9% 4800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X*0.8% 6800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X*0.7% 11800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X*0.6% 21800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X*0.5% 31800
(二)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1、离婚案件按件收费,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 每件50-300元
2、离婚案件超过20万元的部分 0.5%
3、人格权案件按件收费,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100-500元
4、人格权案件,赔偿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 1.0%
5、人格权案件,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的 0.5%
6、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50-100元
(三)其他类型案件收费标准:
1、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500-1000元
2、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交纳
3、劳动争议案件 10元
4、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 100元
5、其他行政案件 50元
6、申请支付令 财产案件1/3交纳
7、申请公示催告 100元
8、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减半交纳
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1、没有执行金额或份额的 50-500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1%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5%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0.1%
(四)诉讼保全案件收费标准:
1、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每件交纳30元 30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X*1% 20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X*0.5% 520
最高限额5000元
1、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3、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4、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5、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6、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7、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五)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像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关于律师费用还有诉讼费用都是有非常明确的标准方面的规定的,尤其是诉讼费用应当是根据财产的标的额来进行不同的判断,当然了对于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纳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目前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不严密。《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涉税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
2、追究时限未分类。针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特殊性,新征管法突破了行政处罚法处罚时效的规定,这确实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一规定有矫枉过正之嫌。一是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时效起点难计算。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起点的准确界定是保障行政处罚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标尺。新征管法对税务处罚的追究时效未作规定,那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显然适用于税务行政出罚。行政处罚法规定,追究时效通常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延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实践中上述条款如何理解争议很大。如在稽查案件中“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究竟是指违法行为作出之日、检查开始之日、还是审理之日、还是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之日,各地执行不一。“连续状态”、“延续状态”如何区分,时间间隔如何把握,执法实践中往往令人困惑不已。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其中“发现”如何理解、如何执行也是困惑执法人员的执法难点。
是的。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纳税争议行为设置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收处罚不服必须要先进行政复议以后在提出诉讼。同时当事人对于相关罚金或者是滞纳金的处罚不服时,必须要先缴纳清罚金或者提供相关担保以后才能够提出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