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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机关是哪里,行政公益诉讼税收行政公益是什么

网友 被浏览: 专题: 2021-09-22 15: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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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诉讼案件
推荐于:2021-09-22 15: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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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机关是哪里?

  税收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机关是法院,有关税务行政诉讼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是法律赋予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和手段。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开庭审理之后。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判决。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审理的核心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作出该行为的税务机关是否依法享有该税务行政管理权;该行为是否依据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作出;税务机关作出该行为是否遵照必备的程序等。

  2.撤销判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同时可判决税务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 履行判决。税务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 变更判决。税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对于税收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情况,是需要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办理的,但在提出行政诉讼时,还需要对管辖法院来进行认定,如果不符合管辖法院的规定的,那么是可能不予受理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的。

行政公益诉讼税收行政公益是什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和试点工作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两年,试点地区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以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提起的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中,检查机关以上述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的公益诉讼。

  税务行政公益诉讼是以税务机关为被告的行政公益诉讼,以下分别介绍行政公益诉讼和税务行政公益诉讼。

  (一)行政公益诉讼  

  1.试点案件。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诉讼参加人。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3.诉前程序。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据,并应当制作公益诉讼起诉书。试点期间,地方人民检察院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先行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4.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

  (二)税务行政公益诉讼

  税务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以税务机关为被告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税务行政公益诉讼,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税务机关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权或者不作为

  税务机关是行使税收征收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存在未依照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违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是检察机关提起税务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编者按中的税务行政公益诉讼,系因为税务机关未依据《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

  2.造成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条件还包括,由于税务机关存在违法执法或者行政不作为的行为,造成国家税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编者按中的税务行政公益诉讼,由于税务机关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有损国家发票管理秩序和国家税收。

  3.无适格的原告,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系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些案例中,由于不存在上述适格的原告,导致相关主体无法提起行政诉讼,检察机关才会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税务行政公益诉讼。

税务行政公益诉讼会带来何种社会影响

  

 

  (一)填补现行税务法律救济制度的空缺

  现行税务法律救济制度包括税务行政复议及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要求复议申请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税务行政诉讼也要求原告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就导致很多税务机关虽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时,由于不存在上述适格的原告或者申请人,纳税人无法启动税务法律救济程序。

  税务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以税务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督促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征收管理职权,填补了现行税务法律救济制度的空缺。

  (二)税务机关会更加注意控制执法风险

  公益诉讼试点实行后,检察机关能够更好的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税务机关侵害行政相对人权利时,会面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税务机关侵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时,同样会面临行政诉讼,且如果涉嫌渎职等违法犯罪时,还将面临刑事责任。因此,税务机关会更加注意控制执法风险,在执法过程中会更加切实地做到依法行政,所有行政行为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

  在实施了税务行政公益诉讼以后,有利于纳税人进行相关税务救济活动,也能避免税务机关人员有不作为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对税务机关人员起到一个监管作用,同时也使行政行为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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