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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诉讼与税收复议的区别有哪些,税收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网友 被浏览: 专题: 2021-09-22 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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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复议
推荐于:2021-09-22 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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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诉讼与税收复议的区别有哪些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以下几点:

  (一) 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二) 除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具体有:

  1.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提供纳税担保、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作出的如下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①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停供发票;

  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的。

  5.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三) 对税务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

  第二,税务行政诉讼的时间规定

  (一) 申请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受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

  (二) 申请人直接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三)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限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收复议与诉讼的时间是多久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行为、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行为中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般税收复议的申请时间为当事人在知道相关行政处决的六十天以内可以进行提出。但如果有特殊情况的话,那么可以延长时间。诉讼时间一般是在三个月以内,如果案件比较复杂的话,那么可以延长诉讼时间。

税收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税务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职权分工。《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详细具体地规定了行政诉讼管辖的各类和内容。这对税务行政诉讼当然也是适用的。

  具体来讲,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什么?

  范围概述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换言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在实际生活中,税务行政争议种类多、涉及面广,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都诉诸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界定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便于明确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间在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方面的分工和权限。

  具体范围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除受《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限制外,也受《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制约。具体说来,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一是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二是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权;四是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二是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七)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八)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一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不予答复。

  处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税务机关的行为应由司法审查权,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基本一致,包括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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