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纠纷就是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处理行政纠纷、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一起,共同构筑起现代国家的诉讼制度。具体来讲,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和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诉讼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新阶段。税务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遵循《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普遍程序;同时税务行政诉讼又不可避免地具有本部门的特点。
从税务行政与税务行政复议及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税务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殊性:
(一)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根本区别。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是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两条重要途径。由于税务行政争议范围广、数量多、专业性强,大量税务行政争议由税务机关以税务复议方式解决,只有由人民法院对税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才是税务行政诉讼。
(二)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根本区别,具体体现在:
1.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
2.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
3.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综合上面所说的,税收纠纷发生之后对于受害方是可以选择利用法律的程序来进行解决,但在处理时需要有合法的证据,不管是利用行政复议的方式,还是利用行政诉讼的方式,只要流程合法,那么自己的权益就可以依法的获得保护。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要求缴纳滞纳金和相关罚款决定,当事人如果对该税收处罚由有异议的话,那么都可以对行政处罚进行申请复议或者申诉。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以下几点:
(一) 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二) 除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具体有:
1.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提供纳税担保、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作出的如下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①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停供发票;
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的。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行为、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行为中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般税收复议的申请时间为当事人在知道相关行政处决的六十天以内可以进行提出。但如果有特殊情况的话,那么可以延长时间。诉讼时间一般是在三个月以内,如果案件比较复杂的话,那么可以延长诉讼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