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的计算,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抗拒税务检查。“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延续。如伪造发票先后花了10天时间。值得一提的是,违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非一回事,后者的持续状态与行政处罚的时效无关,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所处的持续状态不应作为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也不能因此予以行政处罚。如果纳税人在6年前涂改了其经营账薄以偷逃应纳税款,该账薄一直保存至今,但涂改账薄的违法行为早就结束了,由于该违法行为是超过5年后才发现的,则不应予以行政处罚。当然,还需指出的是,如果税务机关已经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违法行为且立案调查,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外逃不露面,以期达到在法定期限内未被追究而免受行政处罚的不法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期限不受行政处罚时效的限制。因为税务机关在时效期间已经发现其违法行为,故而不符合税收征管法所称的“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对其应当适用时效中止,即在其外逃不露面的行为终了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其外逃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
应受处罚的构成要件是指某种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是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确认的。具体的构成要件是:
(1) 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不能将行为人主观想像或者计划设想当作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3) 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可以适用行政处罚,而对于公民则必须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才能实施处罚,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4) 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相对人有违法行为存在,但因有些违法行为可能尚未达到受处罚的程度,或者因法律有特别规定而不应给予处罚的,行政机关不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才能适用行政处罚。
税收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包括,已经实施了违法的行为,并且违法的行为时违反行政法规的性质,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是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依法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不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税务机关作出补缴税款的处理决定,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应先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方可申请复议。且实行复议前置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除共有原则外(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合议、回避、公开、辩论、两审、终审等),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和其他行政诉讼一样,遵循以下几个特有原则: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即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税务行政争议案。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除审查税务机关是否滥用权力、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对具体税务行为是否合法予以审查,并不审查具体税务行为的适当性。与此相适应,人民法院原则上不直接判决变更。
(三)不适用调解原则。税收行政管理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无权依自己意愿进行处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对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即当事人不能以起诉为理由而停止执行税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诉讼诉讼时效为六个月。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税收行政诉讼的时效是六个月的时间,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六个月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追诉的,超过了追诉期之后就不能进行追诉了。行政诉讼的费用与案件中所涉及的金额是有关系的,所涉及的金额越多诉讼费用就越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