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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可以直接诉讼吗,税收的行政诉讼规定是什么?

网友 被浏览: 专题: 2021-09-22 20: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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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
推荐于:2021-09-22 20: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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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可以直接诉讼吗?

  可以直接诉讼的;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当事人有自由选择权,可以要求税务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流程:

  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定程序。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提起诉讼后,首先由一审法院进行审理,其正式的法定程序包括:

  (1)宣布开庭。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加人名单,告之当事人权利;

  (2)法庭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并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宣读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当事人各方向法庭提供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

  (3)法庭辩论。由当事人各方陈述自己的理由和根据,批驳对方观点和论据。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及其代理人发言,最后由双方展开辩论。

  (4)合议庭评议。由三名以上的审判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作为独立审判机构,通过民主讨论来认定事卖,确定适用法律,决定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5)宣告判决。对一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以及时解决行政纠纷,提高办案效率,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法律监督。二审的具体程序与一审程序基本相同。

税收行政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税收保全存在的措施有任何的问题,那么都是可以直接走法律的程序来进行解决,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证据,而且还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流程走,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诉求可以获得法院的受理,所以,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护。

税收的行政诉讼规定是什么?

  税务行政诉讼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是法律赋予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和手段。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税收案件诉讼费用包括什么?

  税务行政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缴纳的为进行行政诉讼所必需的费用,主要指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预交,由败诉方承担。法院判决部分维持和部分撤销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诉讼费用由原告、被告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用被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如果原告不撤诉或者法院不准许撤诉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原告或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税收案件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进行行政诉讼行为所必须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证人出庭的交通费,餐饮费,误工费等。先由原告预交,最后由案件的败诉方承担。

  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税务行政应诉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税收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行政应诉工作。工作环节有应诉准备、出庭应诉、上诉和申诉、履行判决或裁定以及统计上报与资料归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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