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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可以退税么,税收优先权和民事诉讼的关系是什么

网友 被浏览: 专题: 2021-09-22 21: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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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
推荐于:2021-09-22 21: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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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可以退税么?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可以退税,但是必须要满足既定的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3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具体增值税可以退税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在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

  需要具备这条件是因为对货物的退税必须是在已征收过税务的货物上进行退还获免征,而对于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则是不能进行退税的。

  2、企业出口的货物是报关离境的

  在国内销售的货物,是不予以货物退税的,对于货物是否报关离境的是判断货物属于退税范围的标准之一。出口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入口,对在国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因不属于报关离境货物的范围而不予以退税。

  3、财务上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出口的货物若是不进行贸易销售的则不能退税,只有用于贸易性出口的货物,在财务上面进行销售处理,符合相关规定才可以退税。

  4、企业的货物已收汇并经核销

  外汇管理部门经过核销的货物,出口企业才能根据此办理退税。

  也即并不是公司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进行退税,出口了货物,并且具备了以上四个条件,出口企业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申请退税时也需要把以下材料整理好:退税专用联的核销单、已交单的退税专用联报关单、已认证的进项发票、出口发票。把以上材料按顺序整理好加订即可。

  不少出口货物会需要缴税,经确认该货物出口是为了进行销售,并且属于免征税额的范围的,只要想要退回已缴纳增值税的主体,提出退税请求时,可以拿着符合条件的发票等相关材料,那么其退税申请是会通过的。

税收优先权和民事诉讼的关系是什么?

  税收优先权和民事诉讼没有什么直接关系,税收优先权的表现形式是: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债务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税款征收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税收优先权一般发生在破产案件中,而且,税收款不仅优先于普通债权,也优先于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但是,民事诉讼活动跟税收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要有债务偿还能力,不能因为要交税款就不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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