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或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征收率(3%)为税率。
增值税的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3%的征收率计征;对一些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则适用6%、5%、4%、3%四档征收率。
具体来说,征收率为6%的项目包括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部分建材产品和生物制品;征收率为5%的项目为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4%的项目包括寄售、典当和拍卖商品、销售旧货;征收率为3%的项目为公共交通运输等营改增个别应税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有三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查账征收: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查定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定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函〔2012〕227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如下: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2.《税务登记证》副本;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我国的公民以及企业都是需要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那么企业在缴纳税款时也是会按照企业的规模来确定的,同时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也是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来核定的,如果说小规模企业没有产生税金也需要进行零申报的纳税申报的。
税收行政诉讼就是六个月的诉讼有效期。
即税务行政诉讼时效,纳税人行使行政诉讼权力的时间间隔。该期限过后,纳税人的诉讼权力即告消灭。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应在接到税务机关的有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可以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诉讼当事人具有特定性
一审原告只能是承受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相对人,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作为上诉人。
(2)诉讼对象为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对象。
(3)以复议为前置程序
税务管理相对人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必须经过复议之后,才可提起上诉;但是对于其他税务争议,起诉前是否经过复议,可以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管理相对人自行选择。
(4)实行合议、回避和两审终审的原则
对于发挥集体的力量,加强法律监督,充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防止各种疏漏和误判是十分必要的。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二十七条规定: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税收行政诉讼的特点主要是对象具有特定性(一般是国家的税务行政机关);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才能诉讼(不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适用于两审终审制度。税收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了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等相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