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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罚金收入是否交增值税,不服税收处罚诉讼时效是多久?

网友 被浏览: 专题: 2021-09-23 1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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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21-09-23 1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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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罚金收入是否交增值税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公司罚金收入要交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内部的罚款收入应计入本单位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与该项罚款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公司对员工的罚金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而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的税收类型有哪些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可以分为: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未提折旧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这样,就整个社会而言,生产资料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仅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的价值,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中国是纳税大国,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只要在中国的境内有收入,并且超过了征税点,那么都是要进行缴纳税费的。个人缴纳的个税,一般都是由企业进行代扣代缴的,当然了,也可以自己在年底到税务局进行一次性缴纳,不交是违法行为。

不服税收处罚诉讼时效是多久?

  不服税收处罚诉讼时效是15天的时间,主要是因为属于复议前置,在复议作出决定之日起的15天之内需要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目前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不严密。新《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涉税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但实际工作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也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其追究时效究竟是适用五年还是两年的规定不够明确。新《税收征管法》的立法本意是涉税违法行为一律适用五年的规定。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征管法。据此,则规章设定的处罚追究时效只能适用两年的规定,这又违背了新征管法的本意。

  2、追究时限未分类。针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特殊性,新征管法突破了行政处罚法处罚时效的规定,这确实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一规定有矫枉过正之嫌。一是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一规定当然包括追究时效的设定和执行。实际工作中,税收违法行为的轻重有较大差异,追究时效相同导致结果不公正,如逾期申报和虚开专用发票两种行为的危害性差异较大。二是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追究时效过长,特别是对一些恶性较轻的违法行为适用五年的规定,容易助长执法人员的执法惰性。三是与《刑法》规定的界限不清。我国《刑法》针对犯罪的轻重,规定了四档追诉期限,较好地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最低追诉期限也是五年,税务行政处罚处罚的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笼统地规定其追究时效为犯罪追诉期限的底线,显然忽略了违法与犯罪的恶性之差。

  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概念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涉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种类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种。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税务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各种具有惩罚性质的执法措施,但这些执法措施只是税务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类型,主要包括:

  (1)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

  (2)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惩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规定是什么?

  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概念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涉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种类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种。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税务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各种具有惩罚性质的执法措施,但这些执法措施只是税务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类型,主要包括:

  (1)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

  (2)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惩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当代的社会,因为税收的征收方面出现一些问题由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关人员不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么此时行政相对人可以对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并且自复议决定受到制度企业的事务性质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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