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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如何计算偷税的罚金,诉讼费是税收范围内的吗?

网友 被浏览: 专题: 2021-09-23 2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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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偷税的罚金
推荐于:2021-09-23 2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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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如何计算偷税的罚金?

  1、刑法中没有规定如何计算偷税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税收征管法》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金和罚款的区别

  1、性质不同:罚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以剥夺犯罪人或犯罪单位的金钱为内容,是人民法院剥夺犯罪人或犯罪单位财产权利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司法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目的是制裁妨害诉讼的行为,防止妨害诉讼行为的再次发生。行政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方式,是行政机关剥夺行政相对人部分财产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作出判决;司法罚款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行政罚款由主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3、法律依据不同: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处罚法》。

法院判罚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实施罚金刑,有利于从经济上惩罚、教育犯罪分子。 罚金应当缴纳,但在一定条件下,罚金也可以减免,以体现刑罚人道主义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罚金的减少和免除作为罚金刑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问题、还涉及到人民法院内部如何分工问题,更涉及到应否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问题,然而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此规定的甚少。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混乱,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予以澄清。

  由此得知,法律上只规定了对逃税罪的量刑标准,但对于罚金只是简单的规定并处罚金,到底处多少钱的罚金完全是由法官根据偷漏税的数额自由裁定的。如果说已经因为偷税被追究法律责任了的话,说明当事人之前就已经接二连三的偷税漏税了。

诉讼费是税收范围内的吗?

  诉讼费不是税收范围内的,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这种是不需要纳税的,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在选择申请行政诉讼时,应注意行政诉讼事项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主要涉及两种情形:行政处罚合理性诉讼和行政复议合法性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两个法律制度的衔接,是由以下两项法律原则所决定的:一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即行政复议并非终局裁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司法机关决定对所争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最终裁决。二是行政复议并非必经阶段原则,行政复议的存在主要是考虑效率,而行政诉讼则更具有公正性的裁决。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申请行政处罚诉讼时,纳税人和代理人要分清哪种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一)规定,纳税人对罚款行政处罚不服的事项,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纳税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还有,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都是行政处罚。而其他行政行为,如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强制措施;非法要求公民、组织履行义务;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抚恤金等都不是行政处罚。对于不属于行政处罚的事项,人民法院不得判决变更。纳税人和代理人应该清楚,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这个争议点不是合法性问题,而是合理性问题。

其他的行政诉讼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不服涉税行政复议裁决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在法律或者法规规定的复议期间内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应当遵守两个十五日的期间规定。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例外。

  诉讼费用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很多的人员提出行政诉讼或者是民事方面的诉讼都需要缴纳义务诉讼费用,但是对于这类型的费用是不需要纳税的,这部分不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应当纳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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