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偷税、漏税、抗税,除应追缴应纳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可酌情处以一定的罚款;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不报送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可酌情处以一定的罚款。那么一般税务局罚金现金缴纳吗,如果就“一般税务局罚金现金缴纳吗”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以下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律图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税务局是不直接收取现金的,由税务局开出罚单(一般为税收缴款书),再由企业到开户银行转账缴纳。转账缴纳罚款的手续和平时去银行交税是一样的,需要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和出纳章等银行预留印章。
对纳税人偷税、漏税、抗税,除应追缴应纳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可酌情处以一定的罚款;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不报送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可酌情处以一定的罚款。
罚款数额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应由执行机关交入国库。税务罚款和作为法律制裁而由司法机关判处的罚金不尽相同。 税务罚款,是指纳税人偷税、骗税、未按时纳税等行为被国家征税机关发现,而对纳税人处于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方式如下:
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税务局没有权利对任何民众或自然人处以罚金,能下达法庭判决的只能是刑事法庭,所以由税务局判处罚金的这种说法本来就是错误的,只不过是有些人以前没有在法律概念上去问一下罚款和罚金而已。所有行政罚款的缴纳方式基本上都是到银行转账。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税收罚款是行政复议,《税法》列举的税务行政复议范围有12项,“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句话对部分情况适用,部分情况不适用。
1、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如下。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 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 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在当代的社会,只要是跟税收有关的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完全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通常情况下无非就是关于税收的征收,还有就是税收方面的罚款征收,这些都可以通过有效的方式来解决,也就是先提出行政复议,然后再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