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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电费罚金要交税么,税收诉讼和税收复议的区别是怎样的?

网友 被浏览: 专题: 2021-09-23 21: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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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电费罚金
推荐于:2021-09-23 21: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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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电费罚金要交税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6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条例第6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金约(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收取的用电逾期付款滞纳金和违章用电罚款是用电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并入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电费如果不交会罚款吗?

  电费如果不交是不会有罚款的,逾期未缴的需教案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可以做停电处理。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 交付电费。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 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 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税率优惠政策

  税率各国对来自特定受惠国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低于普通税率的优惠税率关税。使用优惠关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优惠关税一般是互惠的,通过国际间的贸易或关税协定,协定双方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但也有单方面的,给惠国给予受惠国单向的优惠关税待遇,不要求反向优惠,如普惠制下的优惠关税;关贸总协定实行多边的普遍最惠国优惠关税,任一缔约方给予所有缔约方;特惠关税是比最惠国待遇还要优惠的关税,起源于殖民主义统治时代,在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使用,最有名的是原英帝国集团之间的英联邦特惠关税。欧共体与其在非洲等地的原殖民地独立后的国家签订的《洛美协定》所使用的优惠关税,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制优惠关税,均属特惠关税,而且是单向的,税率由给惠国单方面决定。我国的进口税则中使用普遍、优惠两种税率,优惠税率对与我国签有关税优惠协定的国家使用,也就是最惠国待遇的优惠税率。

  优惠税率,乃是对合乎规定的企业课以较一般为低的税率。其适用的范围,可视实际需要而予以伸缩。这种方法,既可以是有期限的限制,也可以是长期优待。一般来说,长期优惠税率的鼓励程度大于有期限的优惠税率,尤其是那些需要巨额投资且获利较迟的企业,常可从长期优惠税率中得到较大的利益。在实践中,优惠税率的表现形式很多,例如,纳税限额即规定总税负的最高限额,事实上就是优惠税率的方式之一。

  综合上面所说的,电费如果迟交就会有滞纳金的存在,执法人员在收取这笔费用的时候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缴纳相关的税费,所以,合理的纳税不仅是我们普通的公民,就算是企业和机关单位要缴纳的还是应该要合理的处理,这样才不会承担法律的责任。

 

 

税收诉讼和税收复议的区别是什么?

  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

  ①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②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

  ③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辩论制度;而税务复议机关审查税务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④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裁决和裁定不服只能进行申诉,且申诉不影响法院裁决的执行力;税务行政复议则不同,除国务院所作的裁决外,其他复议机关所作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注意: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

  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行政管理相对方提出复议申请是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

  简单来说: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与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

  在当代的社会,因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征收税收的决定不满意的话,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提出行政诉讼,但是行政复议必须要在前面。这是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一种具体的情形,必须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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