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罚款是行政执法部门对还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人,依据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和程序对行为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管法》等行政法律、法规都有对罚款适用情况的具体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十四、五十三条的解释,上述罚金是我国刑法附加刑之一,属财产刑。它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实行制裁的刑事处罚。《刑法》中的经济犯罪、财产犯罪以及其他故意犯罪都可处以罚金刑。
企业遇到罚款、罚金、违约金和滞纳金等几种情况的处理办法:
1、企业因诉讼败诉,依据法院的判决书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的赔偿,不属于行政处罚,可在税前扣除。
2、公司因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被主管税务机关处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可以税前扣除。
3、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可以税前扣除。
4、向工商银行贷款,逾期归还款项,被银行加收罚息,属于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5、房地产公司因工程延期完工,导致未能按期交付商品房,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支付业主的违约金,是房地产公司与销售房产相关的正常支出,可在税前列支。
6、与别的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因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货款,进而给供应商支付“违约金”,属于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1、法律性质不同。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而罚金则属于刑事处罚;
2、执法机关不同。罚款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而罚金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3、适用对象不同。罚款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而罚金则适用于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
在普通的合约当中不会有关于罚金的条款,既然是企业交了罚金,那就说明企业有可能是涉嫌刑事犯罪,罚金原本就不属于企业正常的营运性支出,如果只是因为违反了合约而支付了违约金,这样的话可以在税前扣除,可是罚款和罚金的性质就不一样了,都不能在税前扣除。
行政诉讼期间税收滞纳金是需要继续计算下去的,因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原行政行为的执行,所以如果逾期,会加收滞纳金。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我们国家关于行政诉讼方面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了,如果说是因为税收方面的问题提起了行政诉讼而之前的,所以说滞纳金仍然是需要继续的计算下去的,并不会因为行政诉讼而停止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