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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罚金罚款包括哪些,我国的行政税收诉讼的分类有什么?

网友 被浏览: 专题: 2021-09-23 21: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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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的罚金罚款
推荐于:2021-09-23 21: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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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罚金罚款包括哪些?

  根据以下文件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是不允许扣除的,但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要对发生的业务进行判定。对罚款不能一律对待。要看性质。

  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规定: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 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国税发[1997]19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逾期还款加收罚息处理问题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缴时,哪些营业外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时,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有: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所得款将捐给贫困人民。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计提不超过年末按《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基数0.5%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

  3、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的条件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时,营业外支出科目中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有:

  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4、损赠支出(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5、财产损失。

  6、国家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均不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即企业计提的八项准备金,除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计提不超过年末按《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基数0.5%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其他不得在税前扣除。

  7、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的条件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8、出售职工住房的财产损失。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因此,发生的出售职工住房的财产损失也不得税前扣除。

  9、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付出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10、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均属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罚款罚金税不能扣除的情况贿赂等非法支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时不能够扣除。罚款是代表着行政部门的因为企业或者是个人、组织由于一些错误进行的处罚,但是罚款罚金有一些是不用进行扣税的,每一种情况需要更加清楚。

我国的行政税收诉讼的分类有什么?

  撤销之诉、确认之诉、履行之诉以及赔偿之诉。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除受《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限制外,也受《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制约。具体说来,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一是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二是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权;四是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二是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七)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八)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一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不予答复。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税务行政诉讼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是法律赋予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和手段。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的规制我国的税收的问题的,因为我国的税收以及公民的纳税行为是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的,此时一定是要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的,我们作为公民也是要依法纳税、及时的纳税的,不能不履行自己作为中国的公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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