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原则是:
1、法定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要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定依据按照法定程序以法定的形式实施。包括主体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等。
①主体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设定权、实施权。
②依据法定。
对公民和组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不得处罚。
③形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采取法定的形式进行实施。
④程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
2、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是指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合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当,做出处罚决定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防止偏听偏信,使当事人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其申辩的机会。公开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处罚程序要公开。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4、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原则是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纠正税务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6、监督、制约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001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开始之日起计算。
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中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设定这些原则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的约束税务的行政处罚条款。税负行政处的时效的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如果在两年的时效内没有被发现即使之后被发现也不会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这不并不代表法律中没有其他的约束。
全国各地法院的诉讼费支付标准应该差不多,因为都是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为依据。税收异议诉讼案件的受理费应该收费标准在每件50至100元。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诉讼费支付标准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财产案件根据索赔金额或价格,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赔付:
1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份缴纳50元;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按2.5%缴纳;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按2%缴纳;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缴纳;
5 .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缴纳;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按0.9%缴纳;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8%缴纳;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0.7%缴纳;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二)非财产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1 .离婚案件应支付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按0.5%缴纳。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提交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10万元按0.5%缴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从50元至100元支付。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应当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四)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五)行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费用:
1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 .其他行政案件应提交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赔偿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1.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格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缴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0.5%缴纳;1000万元以上按0.1%缴纳。
3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该款规定的标准缴纳申请费,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按照财产保全的实际金额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以30元支付;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10万元按0.5%缴纳。但是,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支付的费用最多不得超过5000元。
综上所述,税收异议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案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收费标准是计件收费,受理费每件50元至100元,但是要法院受理税收异议诉讼,必须经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并经过税收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存在争议时提起诉讼才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