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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权原则是什么,税收行政诉讼具体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网友 被浏览: 专题: 2021-09-23 21: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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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推荐于:2021-09-23 21: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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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权原则是什么

  1、法定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要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定依据按照法定程序以法定的形式实施。包括主体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等。

  ①主体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设定权、实施权。

  ②依据法定。

  对公民和组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不得处罚。

  ③形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采取法定的形式进行实施。

  ④程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

  2、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是指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合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当,做出处罚决定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防止偏听偏信,使当事人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其申辩的机会。公开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处罚程序要公开。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4、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原则是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纠正税务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6、监督、制约原则。

  监督、制约原则是指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行两方面的监督制约。一是税务机关内部的,如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报送所属的行政机关备案。二是税务机关外部的,包括税务系统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制约和司法监督,具体体现主要是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

  7、一事不二罚原则。

  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处罚是有一定的原则,违法原则是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也是我国比较大的机关单位,毕竟我国是纳税大国,只要生活在中国,都是需要进行缴纳税费的,具体缴纳多少,是跟个人的收入有直接的联系关系,收入越高交税也高。

税收行政诉讼具体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一是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二是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权;四是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二是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七)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八)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一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不予答复。

税收行政的提出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收行政诉讼具体的受案范围是需要由司法机关来审查认定的,公民对税收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法院处理税收行政行为提出公益诉讼的情况,需要基于国家出台的有关法律规定来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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