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犯罪分子被处罚金后,无法一次性给付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分期缴纳罚金。在我国相关的社会治理和相关的国家基础建设都离不开相关的税务的征收,一旦相关的个人或单位对这类罚金进行相关的偷税和逃税的行为,我国对这类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
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综上所述,我国对于税收的管理都是非常严格的,而对于偷漏税的金额,一般需要在满足规定的情况下才会进行处罚,对于偷漏税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偷税金额占总税收的百分之十的,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拘留问题。
税收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规定是行政机关对于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负有举证责任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于行政执法过程,其证据形成具有固定性。行政诉讼中举证规则的最大特点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税务行政诉讼也不例外。但实际上,大量行政、课税资料多由纳税义务人(即税收债务人)掌握,同时税务行政诉讼需证明事项其技术性较高,将其证明责任完全归咎于行政机关(即债权人)一方不符合实际,同时也有损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关于“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和滞纳金是两回事,滞纳金是因为滞纳税款,而收取的占用国家税款的利息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说涉及到税收方面的一些具体行为的话,行政机关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尤其是在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知识点的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的一种取证责任的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