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一个月不交应该是要交罚金的。地税罚款不交,一段时间以后,无法办理地税业务,再不处理,会在地税局变成非正常户,然后,在国税局就无法领购发票了。因为现在国税地税已经联网。
地税局会按税收征管法依法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税务人除了缴纳所欠税款外,还要按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地税局来说,所有的店铺都是目标,因为所有的经营户都需要缴纳地税,除非未达起征点,也就是每月5000以下营业额。地方税,中央税的对称。由一国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是依据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及收入支配权进行的分类。地方税即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税种。
世界各国对于地方税管理权限的划分大体有三种类型:
①立法权与管理权完全属于地方,地方政府可以决定课征地方税收。
②立法权属于中央,地方政府有较大的机动权限。
③立法权和基本管理权均属于中央,地方政府只负责征收管理。
个体户税务登记交的是国税还是地税
要看个体工商户的性质来定的。一般都是:国税:增值税地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制造、加工、修理、商业零售业为国、地税共管户,也就是国地税都要缴纳税款。餐饮、服务业为地税专管户,只缴纳地税即可。补充:从事生产经营应该是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在办好工商登记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国税、地税),超过期限是要受处罚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说会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款。
个体工商户需要办税务登记证吗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地税一个月不交,如果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话,那么纳税人所需要缴纳的罚金可能会更多。特别是对于一些个体户来说,税款的及时缴纳有利于商户的信用的提升。在当下社会,个人以及企业单位的信用已经成了很多事情最好的处理方法。而且我国在征收税款时,形式一直也在完善。
借款纠纷的诉讼费用要交企业所得税。
诉讼费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金融企业本身应承担的诉讼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只要具备了法院开具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专用票据》,就可以直接扣除。
而对于无法追回的代垫诉讼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7.由于上述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前七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代垫诉讼费是企业追讨贷款时产生的费用,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扣除条件,这里可将其视同与贷款本金相关债权,参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如果金融企业追讨的贷款类债权属于以上12种情形规定的可扣除贷款损失之一的,其代垫的诉讼费可以一并经专项申报后在税前扣除。根据财税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发生了民事纠纷私下双方无法协商意见不统一,其中有异议的一方起诉到法院的,需要提起诉讼的一方先行垫付诉讼费用,审理结束后由败诉方承担,但是诉讼产生的费用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费用,可以在应缴纳的税费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