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中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有三种情况:(1)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査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工资等。(3)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1、按《 刑法修正案(九)》 第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 刑法修正案(九)》 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罚金的减免不是当事人逃脱责任,而是我们对于这类问题的灵活处理,因为案件的发生情形不同,当事人对于案件的责任呢追究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一旦当事人遇到一些问题, 自己就要注意这类问题的解决,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假如赔偿和纳税有关系,而以前没有缴纳,那就需要缴纳。如果和纳税收入没有关系,就不需要缴纳。
比如:某单位欠单位的货款,原来也没有开发票给人家,就说明,没有做销售,那样,这个就需要缴税了。假如,已经开票了,说明已经缴纳,那就不需要了。
同时,赔偿是否额外的,比如,应该给货款,而拖欠很久了,主张了利息,那就需要冲减利息支出,假如还有剩余,也许就要交纳所得税了。
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双方或一方为公民的,应当在1年内申请;双方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6个月内申请。
2、递交执行申请书,由一审法院受理并实施强制执行。
3、交纳执行申请费,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的,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4、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利于判决顺利执行。
风险代理的优点有:
1、风险代理能够提升律师的;
2、实行风险代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律师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
4、有利于降低代理门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诉讼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税收需要根据赔偿是否跟纳税有一定的关系,诉讼可以进行风险代理,风险代理的特点包括有理由律师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代理门槛的降低等特点,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