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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偷税判刑还要交罚金吗,税收代位权的诉讼状范文是怎么样的?

网友 被浏览: 专题: 2021-09-25 20: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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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判刑
推荐于:2021-09-25 20: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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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偷税判刑还要交罚金吗?

  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罚金还是要交的,罚金和徒刑这是两个并列的刑罚措施。如果不缴纳罚金,后面法院会对罪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中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有三种情况:

  (1)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査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工资等。

  (3)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新刑法“偷税漏税罪”(逃税罪)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方式如下:

  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事实上,生活中有很多的刑事犯罪的最终裁决结果都是有期徒刑和罚金这两种刑罚措施同时执行的,不管是因为偷税的这种行为被判处了多少年的有期徒刑,哪怕就是无期徒刑也不能够免除交罚金的法定判决结果的。本身,法院判处罚金的标准就是和偷税数额多少有一定关系的。

税收代位权的诉讼状范文是怎么样的?

  代位权诉讼起诉状范本

  原告:(债权人身份信息)

  地址:

  被告:(次债务人身份信息)

  地址:

  第三人:(债务人身份信息)

  现住址: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x元和利息xxxxx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xxxxxxx(写明原告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

  原告认为,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有据,应受法律保护。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已损害了原告的债权实现。为了充分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法典》规定,特予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xxxxxxxx人民法院

  具 状 人:xx

  年 月 日

税收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一)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即只有拥有合法税收债权的税务机关,才是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合格主体。债权不合法,法律自然不予以保护。合法既包括实体上的合法,又包括程序上的合法。新《税收征管法》第28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因此,税务机关只有在依法征税的前提下,才具有税收债权的合法性,这也就成为了税务机关享有税收代位权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纳税人必须有欠缴国家税款的事实。如果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不存在欠缴税款的事实,就不可能产生税务机关代位行使纳税人的债权的权利。只有欠缴税款才有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必要。欠缴税款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后,仍然没有履行纳税义务,即已过纳税期限而存在不缴或欠缴国家税款的事实。在这一点上,税收代位权与撤消权在行使条件上,有着明显区别。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其目的在于保全将来的债务履行。因而,税务机关行使撤消权并不要求纳税人必须有欠缴国家税款的事实。但是代位权的行使则强调纳税人已过纳税期限仍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这一必备条件。

  (三)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首先,要求纳税人和其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这是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标的。无此合法的债权,代位权不能发生。其次,纳税人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必须已到期。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此种行为只是使债务人应增加的财产未增加,在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很难确定债务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责任财产清偿债务。因此,税收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以债权到期,债务人陷于迟延履行为必要条件。

  (四)纳税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害。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判断是否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在法国民法上,对债权造成损害以债务人陷于无资力为标准。

  (五)税务机关代位行使的债权不是专属于纳税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包括:(1)因人身权利被侵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2)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请求权,如基于继承关系,抚养、赡养关系而发生的给付请求权;(3)禁止让与的权利,如养老金请求权;(4)禁止扣押的权利,如维持生存所需要的劳动收入请求权。据此,税务机关对于上述专属于纳税人自身的权利不得代位行使。

  综合上面所说的,当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之内不缴纳税费,从而造成国家的利益受损,那么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在实施税收代位权时也要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条件,只有起诉的请求获得法院的受理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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