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在企业单位上班的职员来说,不仅可以受领正常的薪资,平时还有可能得到一些津贴奖励,在年终时,若满足受领条件,还可以得到用人单位的年终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年终奖免税政策是怎样的?若不能免税,需要按照怎样的规定纳税呢?
年底奖金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底奖金属于工资薪金收入,要按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1、年底奖金在发放当月计算个税;
2、当月工资收入如果不足起征点,则奖金先弥补当月工资不足起征点部分后余额做为应税所得;
3、弥补当月工资不足起征点部分后的余额(应税所得)除以全年12个月,按其商数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意思就是:如果你当月的工资>3500,年终奖的3000是需要单独计算的,3000/12=250,找对应的这个税率,3000*3%=90.如果你当月的工资<3500,年终奖就需要和当月工资合并按以上(二)2的公式计算。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年终奖将纳入个人所得税,故而也就不存在年终奖免税政策,但是纳税的规定,与个人所得税依旧存在着差异,该税会被纳入全年的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切忌不要逃税、漏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1、税务行政处罚只能由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设定,省级和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任何行政处罚。
2、税收行政处罚的实施,原则上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但是如果税收特别法有不同于《行政处罚法》且又与《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精神不相抵触的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税收特别法的规定。
3、需要注意税务行政处罚实施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1)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县级以上国税局(分局)、地税局(分局)、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和税务所是法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主体。
(2)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税收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税务机关不再处罚。
(3)税务行政处罚中的从轻、减轻处罚问题。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元(含本数)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听证程序的组织进行
3、听证终止的情形:
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②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③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违反听证秩序,又不听主持人制止的,致使听证无法进行,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
税务的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需要符合有关的规定,并且需要进行组织进行,当事人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听证的过程中可以放弃申辩还有质证的权利,但是不能违反听证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