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额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个人买卖股票收入暂免缴纳营业税。
对非金融机构买卖股票的收入征收营业税。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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