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从以上可以看出,用设备或产品投资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以设备对外投资需要缴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旧设备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并按《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及《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等规定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外资除外);企业所得税方面,旧设备对外投资要视同销售,计算相应收入和成本,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应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
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请问,个人将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向企业投资,个人在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能否免缴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个人将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向企业进行投资,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免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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